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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场违反“补充协议” 鞋业商户集体抗议
新闻来源:中国·国际鞋贸网   作者:www.jujoe.com   发布日期:2008-7-25

    位于南坝路的炳瑞批发商城负一层有160余商户经营鞋业,当面对一楼逐渐增多的鞋业经营户时,负一层的商户们坐不住了。他们认为商场这种引进商户的方法,违背了一年前负一层广大商户入主时与商场签订铺面租赁合同中的“补充协议”——“一楼及通往底层鞋业区的通道一律不得经营鞋类”。

    因多次与商场方协商未果,昨天上午9时左右,负一层的广大商户将进入负一层的正门锁了起来,以生意受影响准备关门歇业为由向商场提出抗议。螺蛳湾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。

    一年前,原明珠商城的多数鞋业商户集体搬迁至炳瑞批发商城,在商城负一层租了铺面经营鞋类,并于2007年5月9日与商城所属的昆明炳瑞商贸有限公司签了负一层的铺面租赁合同。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“2007年7月15日至2010年7月14日”;同日,作为租赁合同的补充,在原租赁合同不变的前提下,商户们还和商城方签了“补充协议”,协议第一条写有“一楼及通往底层鞋业区的通道一律不得经营鞋类……”的明确约定。

    “我们签了3年合同,才经营了一年,商城就违反合同‘补充协议’的约定,在商城一楼引进鞋类商户,商城应该负相应违约责任。”负一层经营皮鞋的郑先生说,一年前商城招商时的宣传就划定负一层经营各类鞋业,一楼经营家电钟表,二楼则经营床上用品及各种布料,之后在与商城方接触时也得到了保证,签订合同后所有鞋业商户均到负一层经营。

    “我们要求商城妥善解决违约的问题,如果不解决,商城只要退还我们的租金和押金,我们可以去其他地方经营。”商户们纷纷表示。

    昆明炳瑞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王姓负责人表示,负一层经营的是低档鞋类,而一楼引进的是中档鞋类,两个楼层间的鞋类因品质不同并不存在冲突;反而,随着市场发生变化,在一楼引进不同档次的鞋类经营户,能更好地为商户们带来效益。目前,负一层共有160余户鞋类经营户,而一楼则已引进30余户鞋类经营户,公司今后准备将商城发展成鞋城。而就与负一层的合同是否违约的情况,王某称,合同是根据当时的情况签的,而现在市场已发生变化,并且合同中关于“一楼不得经营鞋类”的约定中并没有规定此条款的有效期,没有时间限定,故不能作为整个合同的有效期来认定。合同是双方当初签的,只要双方协调好,不是不可以改变。

    而就商户们“退还租金和押金搬离商城”的表示,王某称,要退租金和押金还需双方协商,商户们可以将意见归纳后与公司协商,协商不了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。

    “补充协议”有效力

   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的伍开国律师认为,合同的“补充协议”是合同的一部分,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既然“补充协议”中有“一楼及通往底层鞋业区的通道一律不得经营鞋类”的约定,那么商城在一楼引进鞋类商户,就违背了“补充协议”中的规定,应承担违约责任,商户可向商城就损失索取赔偿。协议条款中虽然没有限定条款的有效时间,但属于合同内的约定,既然合同有效期为3年,那么条款的有效期也应与合同有效期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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